(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四)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6年5月2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8年5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8年5月29日及以后出生);
(七)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等要求详见《岗位表》(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应聘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证件等材料);
(八)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2024届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的,须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附件2),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截至2024年5月28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四)截至2024年5月28日仍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4届毕业生或现役军人;
(五)截至2024年5月28日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未结案的人员;
(七)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八)在各级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九)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需回避情形的;
(十)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及其他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十一)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十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三)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十四)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